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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律师释法:机制木炭仍是原木木炭?青岛海关抄获私运出境案
时间: 2024-07-06 来源:新闻资讯

  这批货品预备从黄岛口岸装船出口,合计两个集装箱,申报品名为“机制木炭”。海关关员使用H986大型集装箱机检查看设备对货品扫描查验时,发现图画反常。经人工查验发现,集装箱内所装货品悉数为国家制止出口的原木木炭,共47.3吨。

  1、 《进出口税则产品及品目注释》木炭是木材在阻隔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竹炭归入产品编码:4402100000;以木材为质料直接烧制的木炭,产品编码为:4402900010;其他木炭(包含机制木炭)归入产品编码:4402900090。机制木炭是以玉米芯、锯末等为质料挤压加工的炭质棒状物。

  2、原木木炭的海关监管代码“8”即制止出口,而机制木炭则无出口约束。2004年8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发布2004年第40号公告,制止质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制得木炭出口(不包含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质料直接炼制的木炭)

  3、原木木炭申报成机制木炭有或许涉嫌伪报品名,躲避海关监管,或许构成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品、物品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私运木炭、硅砂等波折环境、资源维护的货品、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许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超出上述数量的归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海关争议处理、私运违法辩解、进出口法令危险防备。居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