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进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同意《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同意《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规范》(GB 31573-2015)等修正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联合发布。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挖掘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39728-2020)
六、《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GB 28662-2012)修正单
根据法律规则,以上规范(含规范修正单)具有强制执行效能。以上规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修正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与此同时,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项规范为山西省当地污染物排放规范,归于强制性规范。该规范规则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术语和界说、大气污染物排放操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合格断定及施行与监督等相关规则,适用于山西省现有钢铁企业或出产设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办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备规划、环境保护设备检验、排污答应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