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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2-08 来源:新闻资讯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白酒等食品中含有“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塑化剂”到底是一种什么物质?食品中的“塑化剂”是从哪里来的?对人体健康究竟有没有危害?有关部门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带着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记者在11月21日采访报道了有关部门发布信息的基础上,又走访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采访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答(北京工商大学孙宝国院士):所谓的“塑化剂”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增塑剂,是一类常用的塑料添加剂,最大的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质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剂,常用的品种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

  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中“塑化剂”来源很复杂,且这种物质本身就具有易迁移的特性。经过多轮调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装材料和密封材料等迁移入食品;二是环境中“塑化剂”对食品的影响,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剂”可能进入食品链影响食品。

  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塑化剂”对人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大小和摄入时间长短。国际上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长期大剂量摄入“塑化剂”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和生殖毒性,但目前尚没有人体受危害的临床病例。从确保人体健康出发,根据国际权威卫生健康评估机构的研究结果,成人终身每天摄入DEHP不超过3.0毫克、摄入DBP不超过0.6毫克,不会造成健康危害。

  “塑化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使用。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塑化剂”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设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量(台湾地区称为“筛查值”,香港称为“行动水平”),以便于排查发现人为添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作为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为排查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提供了依据。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常用的一类食品添加剂,不会作为食品直接食用。由于环境问题、包装材料迁移以及原料等原因,加之生产过程可能采用浓缩等工艺,香料香精中可能含有比食品含量高的“塑化剂”。由于在食品中食用香料香精的用量很低,且具有自限性,由此带入到食品中的“塑化剂”的量也很少。因此,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为排查在香料香精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从实际出发,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单独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剂”残留量。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塑化剂”迁移和污染问题的认识有个渐进过程,尤其是2011年发生台湾塑化剂事件后,“塑化剂”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目前食品中“塑化剂”来源复杂,国内外对其本底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风险评估的数据不充分,也缺乏可参照的国际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部门正在密切跟踪国外食品中“塑化剂”研究进展,逐步加强监测及食品中迁移污染原因的调查,积累数据,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研究制定相应标准或管理措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的人健康。

  答(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消费者需要对食品进行检测验证的,应委托获得法定资质,并具有开展塑化剂检验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同时,由于塑化剂的检测结果受检测工作员操作和仪器器具的影响较大,因此,检验测试的机构还要严格熟练掌握检测方法。

  在委托方提供满足检验条件要求样品的前提下,食品检验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接受委托检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开展食品中塑化剂的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送检样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自送产品的检验报告可注明生产企业名和品牌;其他送检样品的检验报告只能注明产品属性,因为检验机构不能确证样品信息的真实性。

  答(监管部门):鉴于塑料的广泛使用,“塑化剂”本身易迁移的特性,导致“塑化剂”容易对食品造成迁移和污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和正在组织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企业的排查,督促企业组织自查,并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力度。对察觉缺陷的,要彻查问题原因,立即整改。尽管在排查中未发现食品中人为添加塑化剂行为,但在这方面始终不能放松警惕,凡发现非法添加塑化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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