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广州茵诺威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3〕0028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正域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以一般交易的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固化剂3200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275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15900000。货品价值核计1867590元。出口报关单编号093。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为三亚乙基四胺,应归入商品编号2921290090。
依据《风险特性分类辨别陈说》,该货品为《风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查验。当事人将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查验,私行出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四条榜首款、《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则。
依据《风险特性分类辨别陈说》,该批归于风险货品,联合国编号为UN2259,风险货品类别8,包装类II,当事人未向海关请求风险货品包装运用判定,运用未经海关判定的包装容器,且该批货品不归于世界规章豁免运用风险货品包装的景象。当事人运用未经海关判定的出口风险货品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
以上行为有风险特性分类辨别陈说、出口货品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询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说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对当事人品名申报不实,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查验私行出口的行为处人民币168083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五十条榜首款的规则,对当事人运用未经海关判定的出口风险品货品包装容器的行为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榜首款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