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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天上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时间: 2024-06-05 来源:增碳剂

  新年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开始实施:《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等施行……还有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详见下文↓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重大工程推进协调机制,更好发挥重大工程协调机制和平台作用,保障市重大工程高质量推进和高品质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3〕26号),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见→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布

  《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施行

  为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创新引领作用,保障设施高效建设与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设施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设施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强化设施人才留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上海科创办、市科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五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沪发改规范【2023】1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原文可登录查看)。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办法》明确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实施办法》明确,对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它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

  为维护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法制统一、进一步助推本市规划资源创新融合发展,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着眼于规划资源融合发展,确立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战略引领地位;二是立足面向未来的超大城市治理需求,推动本市土地管理制度创新;三是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本市土地管理改革既有成果。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原文可登录

  据了解,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名称、编码及说明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和解释。2024目录及标准明确了35个品目,与上一版集采目录及标准相比减少了5个品目。其中车辆合并为1个品目为乘用车,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包括轿车、越野车、客车和其他乘用车;打印机由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合并为打印机1个品目,并且由输入输出设备——打印机归类为办公设备等。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上海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日执行。

  《指引》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对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二章六十九条,定位为我市体育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在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赛事、体育产业、体育组织、体育设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制度安排,为提升市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规范开展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近日制定了《上海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轻微不罚清单”共12项(原文可登录查看),包括社会组织6项、慈善2项、婚介机构1项、志愿服务1项,以及行政区域界限1项、福利彩票1项。“轻微不罚清单”逐项明确了轻微不罚事项对应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范和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需同时满足)。

  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修改决定。目前,《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已根据修改决定作出调整并重新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进一步突出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二是缩减奖项等次,严控奖项数量;三是完善提名制度,提升奖励质量;四是强化对骗奖及相关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老年认知障碍照护体系建设,提升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的专业化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地方标准《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指南》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的核心内容框架包括基本原则、设施空间与支持网络、服务与保障三部分:

  “基本原则”提出了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的工作方针、工作目标,并且结合服务友好、空间友好、环境友好三个不同的维度明确了指导性原则。“设施空间与支持网络”重点针对空间及人文环境友好化指明了方向,主要包括社区支持中心、公共空间、支持网络三个方面。“服务与保障”侧重于提升服务的友好化,在科普教育、风险筛查、非药物干预、家庭支持、专业照护、资源链接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做法,提出了进行分层分类个案管理的要求。最后,标准提出了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的跟踪评估要求。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上海奉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城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公路绿化建设与养护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经市住建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67-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路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67-2015同时废止。

  为加强保基本养老床位的统筹利用,增强老年人选择和入住保基本养老床位的便捷性,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公平可及,《上海市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及轮候管理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执行。各区首先应当以街镇为责任单位,保障本区域内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相应等级的老年人的入住需求。符合《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沪府规〔2019〕11号)规定的人户分离老年人纳入所居住街镇一并保障。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本市基础研究发展,《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指引(试行)》适用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工程审批管理,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所称的优秀历史建筑,是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改造),是指为保持和恢复房屋的完好状态,以及完善其使用功能,进行维护维修、装饰装修、改造的行为。《管理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重叠的除外),修缮(装修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适用本办法。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部分政策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及“合规一码通”模式,实现市场主体有无违法记录方面“一码通行”(原文可登录查看)。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依法有权查询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数据共享。

  为深化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规范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工作,《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开展交易业务的信用记分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是指交易平台根据服务需要,在依照合同约定为经营主体提供场内交易服务的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场内交易行为进行信用信息记录、评估和应用的活动。

  《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开展社会救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粮油帮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救助项目。社会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有效。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足额安排预算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即对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监督企业是否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项目、企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是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手续,是否未按照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是否失效,已备案项目是否为应核准或审批项目等情况。对未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监督项目违法开工建设情况。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医疗机构校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载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中。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及以上的,或者是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三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36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在距校验期满3个月内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申请校验,并给予其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6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验时应认定其不合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印发《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并于2024年1月1日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市财政局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原文可登录查看)印发,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为规范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实施市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包括临港管委会相关部门,下同)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区级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发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资金。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运作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封闭运行。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另行制定。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城镇供水厂泥渣处理处置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 1432—2023)、《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 1433—2023)、《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号:DB31/T 1434—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和运行要求》(标准号:DB31/T 1443—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1月1日施行。

  市市场监管局批准《乡村民宿卫生要求》(标准号:DB31/T 1429—2023)、《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指南》(标准号:DB31/T 1428—2023)、《医疗机构吸毒成瘾认定服务规范》(标准号:DB31/T 1430—2023)、《鸡毛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要求》(标准号:DB31/T 1431—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4项标准1月1日实施。

  关于公布调整尼妥珠单抗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执行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调整尼妥珠单抗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施行。本办法所称量化分级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相关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通过随机检查方式,对动物诊疗机构评定等级,并按评级结果进行量化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并对公职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村居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不同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0条,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二是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三是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四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五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详见→解决网络沉迷、欺凌等问题,一文速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重要举措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九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此次调整共有126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目录,谈判或竞价成功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61.7%。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新增了抗肿瘤、罕见病、抗病毒等领域的药品,如治疗I型戈谢病成年患者的酒石酸艾格司他、用于治疗卡斯特曼病的司妥昔单抗、治疗复发或难治滤泡性淋巴瘤的林普利塞等。糖尿病等慢性病领域也有药品被纳入,如针对Ⅱ型糖尿病患者的多格列艾汀等。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10号)(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为有效实施2024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

  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等规定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详见→工信部等三部门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热点问答和图解)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2024年1月1日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原文可登录查看),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原文可登录查看)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原文可登录查看)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原文可登录查看)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原文可登录查看)

  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原文可登录查看),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纲要正式实施后,2003年编制的旧版《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同时停止使用。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普及质量的重要措施。新版纲要的版行和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普通话推广普及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原文可登录查看)。当中提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原文可登陆查看)2024年1月1日施行。

  《办法》参考成熟市场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实践,围绕估值机构中立性、公允性、专业性、透明性,规定估值机构应具备的内控、运营、技术等基本条件,明确内部治理、数据源选取和使用、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要求,要求提高估值技术和透明度,鼓励估值机构多元化竞争。

  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知,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原文可登录查看)。

  标准是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提出了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可控性、防差错、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据此核定了西北、东北、中东部及西南四个价区管道运输价格。(原文可登录查看)

  一、核定西北价区运价率为0.1262元/千立方米·公里(含9%增值税,下同),东北价区运价率为0.1828元/千立方米·公里,中东部价区运价率为0.2783元/千立方米·公里,西南价区运价率为0.3411元/千立方米·公里。

  二、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各价区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并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为适应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分为总体思路、政策内容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其中,政策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容量电价水平的确定、容量电费分摊和容量电费考核。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截至10月9日)31项政策中有6项政策实施

  为帮助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者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梳理形成了《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三期,截至10月9日)(原文可登录查看),本期《清单》共包括31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其中以下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年修改通报)》(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修改通报》主要内容包括,推广纯电池动力在船舶应用,规定了磷酸铁锂电池系统在船应用的构造、消防、检测以及控制要求,保障船舶应用电池动力安全;增强船舶通信导航能力,规定了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应用要求、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以及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提升船舶绿色环保水平,纳入《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国家标准要求,提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污染水平;解决船舶面临实际问题,修订了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勘划的样式,解决了船舶干舷面积较小,载重线勘画位置不足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5届会议以MSC.501(10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1—22修正案(原文可登录查看),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

  本次修正新增了压力容器壳、封闭式低温容器的内容器、IAEA《放射性材料安全运输条例》三个定义,并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限量免除,包装和罐柜规定及管理要求方面都做了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其中85项标准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原文可登录查看),其中85项标准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原文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包含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流动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解释17号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针对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分类、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等议题所发布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的背景,对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流动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原则进行的修订以及完善。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年修改通报)》(原文可登录查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通报》主要内容包括,推广纯电池动力在船舶应用,规定了磷酸铁锂电池系统在船应用的构造、消防、检测以及控制要求,保障船舶应用电池动力安全;增强船舶通信导航能力,规定了北斗导航定位系统应用要求、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以及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提升船舶绿色环保水平,纳入《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等国家标准要求,提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防污染水平;解决船舶面临实际问题,修订了江海直达船舶载重线勘划的样式,解决了船舶干舷面积较小,载重线勘画位置不足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全面施行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整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原文可登录查看)。

  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财政部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56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编制方法看,主要变化是新的财政总会计制度实施后,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直接从总会计账提取数据,无需再进行有关调整和抵销。

  《规范》是我国畜禽屠宰领域的首部质量管理规范,主要目的是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提供基本准则和要求。《规范》制定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全过程管理,强化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二是突出责任落实,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真正压实相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突出水平提升,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操作管理等要求,促进解决生猪屠宰厂(场)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加快行业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提升工作效能,农业农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进无纸化出证工作(原文可登录查看)。通过加快推进无纸化出证,畅通产地、途中、目的地等环节动物检疫监督信息,构建链长面广、高效协同的智慧监管网络;加快应用信息智能分析、纠错、提醒功能,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能力;完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网上办理机制,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无纸化出证(动物B证),各地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动物B证。

  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结合基层办案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对2020年印发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可登录查看)。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原文可登录查看)涉及299项重点新材料,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将废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工信部原函〔2021〕384号)。

  海关首个卫生检疫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GB42301-2022)(原文可登录查看)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并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出台,有利于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国家战略要求,密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委的协作,共同推动国家层面的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构建公共卫生安全屏障、助力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建设,全方位服务新时期改革开放大局。通过制定强制性国家建设标准,切实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战略,实现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在国际公共卫生治理方面的软实力及话语权。

  为了引导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指出,企业每年研发费用应不低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独立或联合建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

  为了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条件》从总则、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规模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对废铜铝加工利用企业提出了要求。

  《绿色制造术语》(GB/T 28612-2023)和《绿色制造属性》(GB/T 28616-2023)两项国家标准发布(原文可登录查看),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2项国家标准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全国绿色制造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界定了绿色制造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绿色制造属性分类的基本原则、分类体系和相关说明。

  标准明确提出,进入新发展阶段,绿色制造是一种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高效益的现代化制造模式。其本质是制造业发展过程中统筹考虑产业结构、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安全、气候变化等因素,将绿色发展理念和管理要求贯穿于产品全生命周期中,以制造模式的深度变革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领新兴产业高起点绿色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协调优化。

  为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压缩有关流程时间,提升许可服务质量,自2024年1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原文可登录查看)施行;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部令形式公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空间综合防灾规划编制规程》、《主体功能区优化完善技术指南》、《海域资源资产核算技术规程》等26项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3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批准、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海流预报产品制作规范》、《海流预报产品制作规范》、《风暴潮预警报产品制作规范》等21项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已通过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经2023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五项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建筑用热轧H型钢和剖分T型钢》(原文可登录查看)《预应力钢结构技术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帽》(原文可登录查看)《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原文可登录查看)《城市信息模型数据加工技术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服饰》(原文可登录查看)。

  新修订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2024年1月1日施行,《安全规定》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理,突出关键环节防控,切实提高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性。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突出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及处置。对于存在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对于发包作业的,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一包了之”。对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列出清单,实行目录管理。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海关机检设备智能审图信息系统接口标准》2项海关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本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原文可登录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原文可登录查看),进一步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原文可登录查看)。

  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的要求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工业脂肪酸及其盐和酯中脂肪酸组成的测定》、《石油润滑剂中矿物油含量测定》、《碳酸钙粉体属性的验证方法》、《钙基钠基膨润土的鉴别》、《烃类润滑油类型的验证方法》、《有机化工商品蜡质特性检测方法》、《煤炭化验规程》、《脱皮花生检测方法》8项海关行业标准(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原文可登录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

  2024年1月1日,《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要求》《服装用皮革》《农村低压安全用电通用要求》《城市综合管廊标识设置规范》等国家标准将开始实施(原文可登录查看),为保障百姓的生活安全和提升皮革服装的品质提供支撑。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产品注册条件、要求、程序,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临床效果,强调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鼓励企业研发临床急需产品,不断扩展特殊人群的可及性。对拟在中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特医食品和拟向中国出口特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从申请条件、注册程序、临床试验、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进一步强调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能力、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7种不予注册产品的情形;细化现场核查要求,必要时对原料开展延伸核查;在注册证书中增加“产品其他技术要求”项目,进一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原文可登录查看)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该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性国家标准《系列1集装箱 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保温集装箱》(GB/T 5338.2—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ISO 668界定的系列1保温集装箱的分类、标记、尺寸和额定质量、设计要求、试验方法和电气设备要求,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及联运用的保温集装箱的设计、生产、检验和使用。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1496-2:2018,是集装箱产品标准系列中最基本的文件之一,是集装箱制造企业、集装箱零部件供应商、箱东,以及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在集装箱设计、生产、试验和验收等各个工作环节同遵循的技术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2〕31号)有关要求,为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产品上市创造便利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启用和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原文可登录查看),逐步替代原纸质标志。

  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新型进网许可标志,将不再核发原进网许可纸质标志,此前已核发的纸质标志在进网许可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7日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收费用栏杆》(GB/T 24973—2023)(原文可登录查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收费用栏杆的分类、组成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要求。适用于公路收费用栏杆的生产、使用和检验。

  根据我国收费用栏杆产品的工作原理、使用特点以及技术发展现状,确定了标准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技术方面的要求。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指导和规范产品的设计、生产和使用,对提高公路通行效率、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保障维修作业人员安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作用。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原文可登录查看)是公共安全领域最早的国家标准之一,本次是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着力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以往盗窃案件和破坏工具技术发展现状,提高了防盗安全门产品薄弱部位的防破坏要求和相应的验证措施。二是将装甲门、入户门等具有类似防盗功能的户门纳入防盗安全门范围,将安全等级由原来的4级扩展至5级,新增第5级主要应用在银行、枪弹库、危化品库等需要更高安全防护的场合,为社会各界选购防盗安全门提供便利。三是按照门锁分离的原则,规范了防盗安全门通用锁具的基本结构与尺寸,提出了2种型号6个规格的通用型锁具,提高了兼容性。四是顺应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新增外部电源要求,促进新技术在防盗安全门上的融合应用。